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潢川县耕耘农机专业合作社、汤守山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潢川县耕耘农机专业合作社,汤守山,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耕耘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汤守山。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守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贤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潢川县耕耘农机专业合作社、汤守山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且交货地点在其院内,原审裁定错误,应撤销原裁定,移送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2月2日,潢川县耕耘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解决纠纷方式,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权法院不违反法律规定,金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兵审 判 员  朱晓青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