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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黄辉建与郑贵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建,郑贵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771号原告黄辉建,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永东乡尧家坡村11组60号。被告郑贵才,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永东乡尧家坡村11组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建与被告郑贵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辉建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离家外出,其住所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辉建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黎兆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雷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