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黄辉建与郑贵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建,郑贵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771号原告黄辉建,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永东乡尧家坡村11组60号。被告郑贵才,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永东乡尧家坡村11组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建与被告郑贵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辉建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离家外出,其住所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辉建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黎兆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雷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