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永惠与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惠,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惠(身份证号码3710831983********)。被执行人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凤林路81号。法定代表人丁玉华。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一案,威劳人仲字(2016)第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255.4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益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开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