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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永惠与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惠,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惠(身份证号码3710831983********)。被执行人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凤林路81号。法定代表人丁玉华。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一案,威劳人仲字(2016)第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255.4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益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开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