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490号原告黄某。被告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小孩尚在校读书,为了给小孩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伟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