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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490号原告黄某。被告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小孩尚在校读书,为了给小孩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伟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