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国信与李洪山、李永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信,李洪山,李永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253号原告王国信,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洪山,男,成年人,汉族。被告李永立,男,成年人,汉族。原告王国信诉被告李洪山、李永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王国信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5日王国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国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王国信承担。审判员 于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