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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国信与李洪山、李永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信,李洪山,李永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253号原告王国信,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洪山,男,成年人,汉族。被告李永立,男,成年人,汉族。原告王国信诉被告李洪山、李永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王国信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5日王国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国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王国信承担。审判员  于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