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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大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淮安红日投资发展总公司与胡重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红日投资发展总公司,胡重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大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淮安红日投资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羊兆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兵、刘正芹,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重庆,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克权,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安红日投资发展总公司诉被告胡重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兵、刘正芹,被告胡重庆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克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将苏H×××××号大型客车租赁给被告经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间如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事故赔偿费用除保险公司理赔外,不足部分(含处理事故额外赔偿部分)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2015年6月23日,苏H×××××号车辆在苏××与××县道交叉路口发生3人死亡,18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积极对死者及伤者进行赔偿,并额外赔偿三名死者亲属共计18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上述180000元应由被告承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支付的180000元赔偿款。被告辩称:原告额外赔偿三名死者亲属180000元,系原告单方行为,没有经过被告认可,该款不应由被告承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苏H×××××号大型客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原告淮安红日投资发展总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胡重庆。2009年,原告将涟水至石湖的农公营运线路租赁给被告,双方每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在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中双方约定:“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事故赔偿费用除保险公司理赔外,不足部分(含处理事故额外赔偿部分)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如亡人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必须全权委托甲方处理”。2015年6月23日,苏H×××××号车辆在苏××与××县道交叉路口发生3人死亡、18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出面处理,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代理被告处理赔偿事宜,并额外补偿每名死者亲属6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合同、协议书、承诺书、保险单,被告提供的收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营运客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自2009年以来一直租赁原告的营运线路经营客运业务,且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被告对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双方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事故的方式、流程应是明知的,且每年签订合同时均未对该条款提出异议,说明被告对该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认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陈述因事故重大,其没有能力参与处理,应视其认可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的约定其将事故委托给原告处理。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处理事务,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原告对3名死者亲属每人额外补偿的60000元也是一种赔偿,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额外赔偿款项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付的180000元请求予以支持。据此,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重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红日投资发展总公司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胡重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刁永祥审 判 员  凌亚明人民陪审员  杨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欣杰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予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