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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4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晓雯与陈秋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836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1980年l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10栋502,身份证号码440306198010280046。委托代理人萧灿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上列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