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纽纳斯服饰(嘉兴)有限公司与广州裘健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纽纳斯服饰(嘉兴)有限公司,广州裘健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795号原告:纽纳斯服饰(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毛衫城工业园区M2-63.64。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松,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裘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号*********房。原告纽纳斯服饰(嘉兴)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裘健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同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纽纳斯服饰(嘉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67元,减半收取4633.50元,由原告纽纳斯服饰(嘉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