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421号原告秦某某,女,生于1970年1月1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向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隆健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