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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421号原告秦某某,女,生于1970年1月1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向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隆健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