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76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系禹城市。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