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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76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系禹城市。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