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利平与张德厚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利平,张德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146号申请人丁利平,又名丁利,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王爱召镇。被申请人张德厚,男,汉族,1951年8月25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王爱召镇。申请人丁利平因与被申请人张德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1194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德厚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建设路东锡尼路北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徐云庭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小区23#电信局住宅楼3单元506室的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利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德厚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建设路东锡尼路北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徐云庭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小区23#电信局住宅楼3单元506室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燕晋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