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兆光与何多云、雷虹、刘贵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省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兆光,雷虹,刘贵涛,何多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璇,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伍建辉,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法定代表人詹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好,湖南省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兆光,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现住山南地区加查县。委托代理人王献梅,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虹,别名卿惠,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满族,山东省高密市人,住拉萨市城关区,现被关押于辽宁省沈阳市女子监狱。委托代理人雷霆,男,32岁,现役军人,系原告雷虹弟弟,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曹庆丰,辽宁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贵涛,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多云,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现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杨泽修,男,1970年8月8日出生,四川省盐亭县人,现住四川盐亭县,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兆光因与被上诉人何多云、雷虹、刘贵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拉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璇、伍建辉,上诉人湖南省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大好,上诉人尹兆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献梅,被上诉人雷虹的委托代理人雷霆、曹庆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彬审判员 索朗次仁审判员 德 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 莹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