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5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张风义,女,汉族,退休工人,住阳谷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职工,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张庆冻,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