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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厦门市馥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馥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民初字第3434号原告厦门市馥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20号4层。法定代表人周文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杰,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柯明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厦门市馥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荣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馥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佳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馥荣公司诉称,被告柯佳公司自2013年12月起向馥荣公司购买无纺布左右贴、魔术扣等生产纸尿裤用的材料。2014年7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的《产品购销合同》,对双方买卖关系的交易流程、验收标准、结算及付款方式予以明确约定,同时约定如柯佳公司不能按时付款,按逾期总额每天0.1%向馥荣公司缴纳违约金,并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由供方即馥荣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馥荣公司向柯佳公司供应了共计货款总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112814元的无纺布左右贴和魔术扣,但柯佳公司仅累计支付了货款810744元。截止2015年5月30日,柯佳公司共拖欠馥荣公司货款302070元,后馥荣公司多次向柯佳公司催讨,但柯佳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至今仍未向馥荣公司付清货款。故馥荣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柯佳公司立即向馥荣公司支付货款3020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0207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6月6日暂计至2015年8月10共计66日为19936.62元,之后按该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柯佳公司承担。被告柯佳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柯佳公司向原告馥荣公司购买无纺布左右贴、魔术扣等生产纸尿裤用的材料。2014年7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的《产品购销合同》,对双方买卖关系的交易流程、验收标准、结算及付款方式予以明确约定。双方还约定若柯佳公司不能按时付款,按逾期总额每天0.1%向馥荣公司缴纳违约金,并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由供方即馥荣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2014年8月8日,柯佳公司以《客户联络信息确认书》向馥荣公司书面确认柯海滨是柯佳公司的采购负责人,温元香是柯佳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账目接收核对,吴东亮为采购联系人,柯海水为公司负责人,邱琳为仓库人员,负责接收货物。经双方人员对账确认,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馥荣公司向柯佳公司供应了共计货款总额为1112814元的无纺布左右贴和魔术扣,但柯佳公司仅累计支付了货款810744元,截止2015年5月30日柯佳公司尚拖欠馥荣公司货款302070元。双方上述对账形成了《应收帐款确认函》。之后,馥荣公司多次向柯佳公司催讨,但柯佳公司至今仍未向馥荣公司付清上述货款。馥荣公司遂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馥荣公司举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产品购销合同、客户联络确认书、出货单、公证书、应收账款确认函、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审核,可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柯佳公司向原告馥荣公司购买无纺布左右贴、魔术扣等生产纸尿裤用的材料,双方因此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账确认柯佳公司截止2015年5月30日尚拖欠馥荣公司货款302070元,有馥荣公司举示的产品购销合同、客户联络确认书、出货单、公证书、应收账款确认函、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为证,且柯佳公司未提出反驳意见,该欠款事实可予以认定。柯佳公司对账后未及时付清货款,现馥荣公司诉求柯佳公司支付货款3020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馥荣公司主张的2015年6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千分之一,该标准明显偏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每月2%计算。被告柯佳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第经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市馥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20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人民币30207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每月2%计付);二、驳回原告厦门市馥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0元,由被告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厦门市馥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垫付,被告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厦门市馥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丽碧人民陪审员  陈江城人民陪审员  曾华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洪晓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