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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执1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学英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102、103号被执行人张学英,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张学英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浙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没收张学英个人全部财产(含随案移送本院的人民币4500元),没收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扣押已随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手机2部(苹果派手机1部、OPPO牌手机1部)、电子秤1台,上缴国库。现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没收张学英个人全部财产。二、没收随案移送的犯罪手机2部(苹果派手机1部、OPPO牌手机1部)、电子秤1台,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斯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