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永强、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强,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强,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波,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上诉人赵永强因与被上诉人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赵永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永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正 茂审 判 员 夏 明 贵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边 佳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