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跃跃与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跃,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3081号原告陈跃跃。委托代理人陈XX、张伟青,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李宅镇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钟大明,董事长。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宋濂路1060号。负责人毛正增,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跃与被告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跃跃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洪明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