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关腾交与关大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腾交,关大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058号原告关腾交,男,汉族,1992年8月16日出生,农民。被告关大帅,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农民。原告关腾交与被告关大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腾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大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腾交诉称,2015年1月29日,被告关大帅以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用其在周口市振兴物流公司分期付款车和奥迪A4车作抵押及逾期20%违约金,于2015年2月2日还款。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关大帅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被告关大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关大帅向原告关腾交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关腾交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因做生意资金周转我愿用我在周口市振兴物流公司分期付款的车做抵押,我在振兴公司付多少款按一半算给关腾交(振兴公司物流车牌号是豫P×××××),如不够还账,用我的奥的A4车牌号是(豫A×××××)再做抵押担保,奥的车也是按一半做担保抵押(除折旧费按市场价),以上所写全部属实没在任何人那做过抵押担保到期不还算为欺诈,期限2015.2.2号还清。借款人:关大帅。身份证号××。2015.1.29号。如到期不还按20%的违约金处理。”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证人王某、侯某的庭审证词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关大帅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则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如期归还借款,现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大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关腾交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关大帅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关大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双军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