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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237号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93号。法定代表人吴军远,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玫玫,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委托代理人韩立伟,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东,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夏佳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6元,减半收取8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