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姜桂文与谢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文,谢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72号原告:姜桂文,农民。被告:谢春梅,成年。原告姜桂文诉被告谢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具体住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查无此人,致使本院至今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且无法查明被告现在的具体住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没有明确的��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桂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姜桂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