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张士刚与李建华、王相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刚,李建华,王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刚。被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王相梅。申请执行人张士刚与被执行人李建华、王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0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008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建华、王相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6年1月28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建华、王相梅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6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建华、王相梅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6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建华、王相梅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5、2016年4月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士刚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03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