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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30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关于游勇涛申请执行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勇涛,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30执33号申请执行人游勇涛,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硕,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游勇涛与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水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游勇涛借款1838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830.00元。因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游勇涛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30执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