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154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