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曹修建、阮仕友、曹修龙与曹反修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修建,阮仕友,曹修龙,曹反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曹修建,男。申请执行人阮仕友,男。申请执行人曹修龙,男。被执行人曹反修,男。申请执行人曹修建、阮仕友、曹修龙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41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家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