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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0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董国臣与邹希美、张新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臣,邹希美,张新勤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0民初47号原告董国臣,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沾河林业局。被告邹希美,女,现住沾河林业局。被告张新勤,男,现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臣诉被告邹希美、张新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树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