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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尚逢金与刘丙承、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逢金,刘丙承,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尚逢金。被执行人:刘丙承。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逯志军,董事长。尚逢金与刘丙承、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丙承、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逢金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