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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649号之一原告苏某,男,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女,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应退回原告1025元。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晓 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