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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娟诉被告陕西保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娟,陕西保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48号原告:赵志娟,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保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满红,该公司经理。原告赵志娟被告陕西保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志娟称,2012年10月份,其经人介绍到被告公司上班,其在公司主要负责接待客户,2014年9月3日,其首次将20000元现金委托于被告公司管理,期限为三个月,还本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同时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了BLD3275号“资产管理协议”,时至2015年1月,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本,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9日向原告退还了本金20000元的1%即200元,后再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委托被告管理的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因被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现正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兴庆路派出所依法进行处理,故本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志娟的起诉。诉讼费3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巨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