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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蔡敏荣、蔡某等与刘永发、龙超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敏荣,蔡某,刘正德,叶双凤,刘永发,龙超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段伦元,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8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敏荣,男,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正德,男,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双凤,女,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甘育宏,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贤炽,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永发,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超亮,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号南方大厦座**********层**座*********层。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芳琴,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翔彬,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伦元,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期)*座1201、1202。负责人:曹晓润,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蔡敏荣、蔡某、刘正德、叶双凤因与被申请人刘永发、龙超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段伦元、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蔡敏荣、蔡某、刘正德、叶双凤申请再审称:本次事故并非发生在粤B×××××车辆维修期间,而是维修完毕上路行驶,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因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该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进行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改判原审判决,并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刘永发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答辩称: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司机刘永发与车主龙超亮即被保险人已经签订赔偿协议书,明确被保险人龙超亮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并不存在,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次,本次事故发生在车辆维修期间,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在机动车维修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申请人已经与司机刘永发签订了赔偿协议,获得了相应的赔款,其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重复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4年9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永发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段伦元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满荣不承担事故责任。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现就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的问题分析如下:刘永发与刘满荣家属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刘满荣家属在收到刘永发515000元赔偿款后,不再要求刘永发承担赔偿责任。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永发已依约支付赔偿款,根据协议约定,其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协议还约定,刘满荣家属收到赔偿款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该约定亦属有效,蔡敏荣、蔡某、刘正德、叶双凤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不受刘永发已支付款项影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本案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刘永发所驾粤B×××××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还提交了投保单证明其已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粤B×××××车辆系在刘永发经营的汽车维修服务部维修养护期间,在车辆受到维修养护控制情况下发生本案事故,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申请人蔡敏荣、蔡某、刘正德、叶双凤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蔡敏荣、蔡某、刘正德、叶双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蔡敏荣、蔡某、刘正德、叶双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敏荣、蔡某、刘正德、叶双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强 弘代理审判员  黄立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