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6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石狮市龙丰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何作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龙丰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何作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6137号原告石狮市龙丰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莲花苑外9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2907-1。法定代表人许贡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晓霞、陈文鑫,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作跃,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石狮市龙丰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龙丰布业公司)与被告何作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丰布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作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丰布业公司诉称,被告何作跃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布业用品。2011年11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布款1469786元并出具欠款凭据交原告收执,具体载明欠款事实。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46978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何作跃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龙丰布业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码证打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三、欠款凭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及被告尚欠原告布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何作跃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龙丰布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系国家有权机关颁布,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由被告何作跃签名,可以证明被告确认因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结欠原告货款1469786元的事实。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龙丰布业公司系从事服装、针纺织品等批零兼营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作跃之间发生业务往来。2011年11月25日,被告何作跃签名出具《欠款凭据》交原告收执,载明“结至2011年11月25日为止,兹结欠石狮市龙丰布业贸易有限公司布款人民币壹佰肆拾陆万玖千柒佰捌拾陆元整。(¥1469786)欠款人:何作跃2011年11月25日”等内容。2015年11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龙丰布业公司与被告何作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凭据》为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依该证据,被告何作跃应当支付原告货款1469786元,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依照合同���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关于被告何作跃支付货款1469786元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因原、被告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关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何作跃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作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石狮市龙丰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6978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28���,由被告何作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招荣代理审判员 李珊珊人民陪审员 吴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正伟附:一、引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