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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韦春福、刘宽洪等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春福,刘宽洪,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38号原告:韦春福,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原告:刘宽洪,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委托代理人:邓剑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42号荣隆大厦第1卡商铺。负责人:梁斌,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欢,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韦春福、刘宽洪诉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洪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