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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米易县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马云玲与黄忠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马云玲,黄忠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60号原告米易县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利民路41-1-186号。法定代表人孔维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云玲,女,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明冰,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黄忠敏,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易县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马云玲诉被告黄忠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易县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马云玲以其需要组织证据重新起诉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县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马云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易县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马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米易县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马云玲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科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