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赖春香、邱昌福诉被告赣州中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春香,邱昌福,赣州中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3267号原告赖春香,女。委托代理人邱昌福,男。原告邱昌福,男。被告赣州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绵江路**号赣州中央城*号楼*层1A。法定代表人卢胜,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延斌,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耀赣,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系赣州中环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赖春香、邱昌福诉被告赣州中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明炯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杜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