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协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孙平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协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孙平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483号原告:长春市协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周婷婷,经理。委托代理人:单莉莉,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维,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平平,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吴海涛,住九台市。原告长春市协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平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单莉莉、张维,被告孙平平及委托代理人吴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买房屋中介服务合同》,原告的房产经纪人带领被告实地看房,该房屋位于绿园区自立街;蓝调倾城小区41栋4门507室原告享有该房屋的独家销售权,被告看过房屋后感觉满意,但就房屋价格未能与卖房方达成一致,原告的房产经纪人进行了多次协调,但被告却恶意跳过原告,与卖房方私自联系,并购买了该房屋,现已装修入住。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知悉了房源信息并购买了该房屋,却拒绝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买房屋中介服务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依据该合同第六条第一款,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11200元(人民币,下同)、违约金16800元、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在原告处看过房屋,虽签过协议,但是在大街上签的,没有原告公司的公章,也没有给过原告协议。看房后原告没有进行服务,原告将房价从56万元涨到60万元。之后,我在爱尚家中介公司知道该房屋价款是58万元,被告与爱尚家中介签订了合同并购买本案争议房屋,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买房屋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购买房屋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费为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约定:“甲方(被告)需诚实守信,不得以任何理由,知悉乙方(原告)房源信息后,恶意跳过乙方,与卖方进行联系、磋商以及发生交易行为”;第四款约定:“此合同签署后,无论何时甲方以及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直系或旁系亲属、朋友、同学等利害关系人,利用乙方信息资源跳过乙方与卖方进行交易活动,均界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甲方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背此合同任何一款均界定为违约,违约方将给付此合同后附《协力房地产带领客户看房服务确认书》中卖方要价3%的违约金给对方,并负担守约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和可预测的损失。当日原告业务员带领被告看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蓝调倾城小区41栋4门507室的房屋,房屋价款560000元,看房后,被告表示满意,原告业务员告诉被告房主要求60万元出售,双方没有达成交易。被告于2015年5月14日与长春市爱尚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购房认可书,长春市爱尚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提供长春市绿园区蓝调倾城小区41栋4门507室的房源信息给被告,2015年5月16日被告交给长春市爱尚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5000元,后被告通过长春市爱尚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以580000元购得该房屋。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买房屋中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买方通过其他公众渠道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本案中被告通过长春市爱尚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介绍购买长春市绿园区蓝调倾城小区41栋4门507室的房屋,并支付给长春市爱尚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5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促成了原告与房主的房屋买卖,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市协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长春市协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宇峰审 判 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