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全,余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彤彤,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曹全。被执行人:曹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被执行人:余小平,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206764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