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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4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24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胜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仇利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