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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民与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民,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265号原告李秀民,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身份证号码21071919※※※※※※※※※※。委托代理人付振义,原告朋友,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建昌县新开岭乡,身份证号码21132519※※※※※※※※※※。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李楠,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民与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民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秀民负担。审 判 长 岳 莉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卜文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