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48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488之一号原告河南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洛神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66340847-X。法定代表人曲海伦,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新锋,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正阳,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17107206-8。法定代表人徐正杰,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耀峰,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博,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蔡金辉审判员 张金龙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