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梅景贺申请执行聂壬彤、王亚平、梅东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景贺,聂壬彤,梅东昌,王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梅景贺,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牛营子乡百尺沟村东沟组。被执行人:聂壬彤,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西段亿安小区A2座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梅东昌,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瓦房店乡瓦房店村刘家湾组。被执行人:王亚平,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瓦房店乡瓦房店村刘家湾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景贺与被执行人聂壬彤、王亚平、梅东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且同意终结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民一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执行员 徐文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温志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