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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梅景贺申请执行聂壬彤、王亚平、梅东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景贺,聂壬彤,梅东昌,王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梅景贺,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牛营子乡百尺沟村东沟组。被执行人:聂壬彤,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西段亿安小区A2座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梅东昌,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瓦房店乡瓦房店村刘家湾组。被执行人:王亚平,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瓦房店乡瓦房店村刘家湾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景贺与被执行人聂壬彤、王亚平、梅东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且同意终结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民一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执行员  徐文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温志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