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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曾用名王芮致),男,满族。法定代理人:王某(曾用名王磊),女,满族。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某甲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乌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