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2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