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2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