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徐必飞与高成舟、繁昌县天鹅湖大酒店、王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必飞,高成舟,繁昌县天鹅湖大酒店,王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701号原告:徐必飞,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高成舟,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繁昌县天鹅湖大酒店,住所地繁昌县。负责人:高成舟,总经理。被告:王声芳,女,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徐必飞诉被告高成舟、繁昌县天鹅湖大酒店、王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必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4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高成舟、繁昌县天鹅湖大酒店、王声芳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必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4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高成舟、繁昌县天鹅湖大酒店、王声芳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