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广州远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33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广州远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337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远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云星云桥头村大街l巷9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饶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广州远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