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华昌与冯少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昌,冯少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378号原告吴华昌,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应宏,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少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昌与被告冯少华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华昌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