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鑫科建材有限公司与吕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鑫科建材有限公司,吕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57号原告:呼图壁县鑫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大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义涛,经理。被告:吕建,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县鑫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县鑫科建材有限公司以无法提供被告吕建的准确地址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鑫科建材有限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鑫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已减半收取)经批准予以免交。邮寄送达费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壁县鑫科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孟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阿迪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