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长城与辛兴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城,辛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02号申请人:张长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辛兴利,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长城与被执行人辛兴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执保2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辛兴利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辛兴利在山东省齐河的债权49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国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