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田联合与吴俊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联合,吴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49号申请执行人田联合,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吴俊峰,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联系。本院在执行田联合申请执行吴俊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联合于2016年4月5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康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