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恢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韩跃波申请执行林正忠、罗兰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跃波,林正忠,罗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恢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韩跃波,男,生于1977年4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落卜镇河东街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5241977********。被执行人林正忠,男,生于1966年12月1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兴隆乡黄家坝村二社**号,身份证号码:5105241966********。被执行人罗兰林,女,生于1968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叙永镇顺河街*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10524196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13)叙永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韩跃波申请执行林正忠、罗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兰林在叙永镇陕西街顺河街的住房一套(泸房权证叙永字第2006024**号),因被执行人林正忠、罗兰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兰林所有的位于叙永镇陕西街顺河街的住房一套(泸房权证叙永字第200602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永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