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蔡淑霞与包金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淑霞,包金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2566号原告蔡淑霞,女,1940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改琴(原告之儿媳),1979年5月28日出生。被告包金钢,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16号。负责人马淑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九胜,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21号。法定代表人田长丰,局长。委托代理人岳立军,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长全,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蔡淑霞与被告包金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平谷支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以下简称平谷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淑霞的委托代理人蔡改琴,被告包金钢、被告人保平谷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九胜、被告平谷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岳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淑霞诉称:2015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包金钢驾驶登记在被告平谷分局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行驶至平谷区熊南路新线峨嵋山村西口时与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我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当日,我被送至北京市平谷区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侧第1-5肋骨骨折;右侧第4、5左侧第6-8肋形态改变;胸1左侧横突多发骨折等伤。被告包金钢驾驶的车辆已在被告人保平谷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现双方因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我医疗费4080.52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58400元、家属误工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658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5000元、辅助器具费132元、鉴定费2250元、电动三轮车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194127.52元。被告包金钢辩称,我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我驾驶的车辆已在被告人保平谷支公司投保了各项保险,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平谷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系平谷分局工作人员,我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在执行职务,如原告的合理损失已超过各项保险限额,超过部分应由被告平谷分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人保平谷支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所述交通事故属实,被告包金钢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第二,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我公司同意赔偿。第三,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扣除被告平谷分局已垫付的部分。第四、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时间过长,且数额过高,对于过高部分我公司不同意赔偿。第五,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原告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数额。第六、原告主张的家属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均无法律依据,我公司不同意赔偿。第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数额过高,对于过高部分我公司不同意赔偿。第八,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被告平谷分局辩称,被告包金钢系我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事故时亦在从事职务行为。我单位车辆已在被告人保平谷支公司投保了各项保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平谷支公司负担。另外,事故发生后,我单位已为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我单位已垫付的医疗费我们自行与保险公司协商,不需要在本案中处理。我单位垫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要求在本案中予以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3日16时50分,被告包金钢驾驶登记在北京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由南向北行驶至平谷区熊南路新线峨嵋山村西口时,适遇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接触,原告受伤。当日,原告被送至北京市平谷区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左侧第1-5肋骨骨折;右侧第4、5左侧第6-8肋形态改变;胸1左侧横突多发骨折;左侧肩锁关节脱位伴撕脱骨折等伤,住院64天。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包金钢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月18日,原告之伤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伤残等级为Ⅸ级,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30%。现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家属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电动三轮车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94127.52元。另查,原告为农业户籍,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日支付费用为150元。被告包金钢驾驶的小型轿车虽登记在北京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名下,但实际由被告平谷分局使用,被告包金钢系被告平谷分局的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亦在从事职务行为。被告包金钢驾驶的车辆已在被告人保平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平谷分局为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现被告平谷分局明确表示仅需本院处理已垫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需要处理已垫付的医疗费。双方均认可被告平谷分局已垫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30.3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丈夫购买电动三轮车票据,该票据显示电动三轮车购买时间为2013年3月3日,购买价值为2750元。经本院核实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78951.52元(被告平谷分局已垫付1430.30元),其中医疗费4080.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30339元、辅助器具费132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电动三轮车损失15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诊断书、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户籍证明,被告提供的住院伙食费用票据、行驶证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告包金钢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包金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包金钢系被告平谷分局工作人员,且发生事故时被告包金钢在从事职务行为,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平谷分局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包金钢驾驶的事故车辆已在被告人保平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时亦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平谷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平谷分局依责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本院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计算。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根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予以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平谷分局已垫付的费用。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应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原告受伤治疗的情况予以酌情确定。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居民标准计算,但原告对此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按照农业户籍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辅助器具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次事故已造成原告残疾,故应对原告进行精神抚慰,但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原告伤情予以酌情确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治疗疾病的时间、地点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问题,因可以证实两车有接触,现原告提供了车辆的购买票据,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车辆购买票据酌情确定原告车辆损失。原告主张的家属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蔡淑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电动三轮车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七万五千七百七十一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蔡淑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千一百八十元五角二分(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已垫付一千四百三十元三角,尚欠一千七百五十元二角二分未付);三、驳回原告蔡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九元,由原告蔡淑霞负担一千二百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负担八百二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迎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