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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李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李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5民初5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李某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李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是同社人,以前与被告陈某某娘家有矛盾,2015年8月12日我给同社人包某某帮着修石墙,石头堆放在路上阻碍了二被告家拉庄稼,为此我与被告李某甲的母亲发生了争吵,后被告陈某某也辱骂我,争吵过程中被告李某甲闻讯赶到现场后用石头打我,并且将我的左腿部打伤,被告陈某某和李某甲对我厮打,陈某某用石头将我的头部打伤了。后我跑到包某某家躲起来后,二被告依然不罢休,闯入包某某家将我的手机摔坏了。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对我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现我依法要求二被告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97.63元,其中医疗费1472.63元,误工费2115元,护理费35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交通费800元,其他经济损失800元。被告陈某某辩称:我没有摔原告李某某的手机,当时我是用石头打了他,我丈夫李某甲没有将原告李某某的腿打伤,其他的都合适,我只同意赔偿原告李某某的医药费1472.63元。被告李某甲辩称:我的意见和陈某某的一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庄人,两家之前有过矛盾,2015年8月12日19时,原告李某某帮同社的包某某家砌石墙,石头堆放路中阻碍了被告陈某某、李某甲家拉庄稼,为此被告李某甲的母亲周丑蝉与原告发生争吵,后二被告也与原告发生了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李某甲闻讯后用石头扔打原告,石头弹打在原告左腿部,后原告手持木棍翻墙进入被告家麦场意图殴打、报复二被告时,二被告将原告厮打,被告陈某某用石头将原告头部打伤。后原告在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二天,诊断为头皮裂伤。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472.63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户籍证明,原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物证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系同村人,本应和睦相处,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未冷静处理,双方发生厮打过程中,二被告将原告头部打伤,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健康权,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原告经被告李某甲所扔石头弹击在左腿后,手持木棍翻墙进入被告家麦场意图殴打、报复二被告,且将被告陈某某打伤,故而原告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甘肃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误工费、护理费按每日87.5元计算;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职工出差标准每天以40元计算。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请求,因属轻微伤,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关票据证实,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李某甲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472.63元,误工费175元(2天87.5元)、护理费175元(2天8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2天40元),以上共计1902.63元的40%即761.05元。其余1141.58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赔偿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陈某某、李某甲承担80元,原告李某某承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金平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豆严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雯雯 关注公众号“”